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2025-07-15 04:54:14

第三章 矿产开发与资源产业布局

按照《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总体战略布局和福州市生态建设要求,明确本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产业布局。

一、优化矿产资源开发方向

(一)勘查 、开发主要方向及矿种

按照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及有关政策法规、省、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综合考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本市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等情况,适度开发经济建设和民生需求的普通建筑用砂石(机制砂)、地热和矿泉水等矿产。限制开采饰面石材,规划期内全面关闭敖江流域及其他地区饰面石材矿山,全市不再审批新建饰面石材矿山。禁止开采砂金、可耕地砖瓦用粘土。

叶蜡石集中在晋安区开采,年开采矿石量不超过1.5万吨;高岭土、陶瓷土集中在闽清县白中—新村地区开采,高岭土年开采矿石量不超过200万吨,陶瓷土年开采矿石量不超过500万吨。

(二)管理措施

1、对在采的主要矿山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开采矿产资源总量调控矿种的主要矿山企业要按照调控目标编制分年进度计划报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总量调控建议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际工作中的总量安排要按照年度调控方案执行。

2、逐级落实总量调控指标。根据矿产资源供需情况,结合矿业经济增长速度和矿业产值目标,合理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的投放数量和布局。加强对高岭土、陶瓷土和叶蜡石(含雕刻用)等矿种的开采管理。

3、建立重要矿产开采和出口总量调控机制。通过对“引进来,走出去”的统筹安排,推进矿产资源利用对外开放。降低矿业投资风险和避免矿产品价格的恶性竞争。相关部门协调建立矿产品生产和出口管理机制,控制出口总量。

4、加强优质高岭土、叶蜡石等重要矿产的准入管理。进一步完善重要矿产准入制度,严格准入管理。

二、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总体布局

(一)加强基础性地质矿产调查

以银、铜多金属和叶蜡石等重要矿产为重点,在成矿条件有利,有较大资源潜力且工作程度相对较低的闽侯县与闽清县北部东桥-大湖厝及闽清县西部金沙-池园两个地区,部署矿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

1、东桥-大湖厝地区矿产地质调查评价区:面积832.82平方千米,主攻矿种是银多金属矿,主要开展1∶5万矿产地质调查、水系沉积物测量和高精度磁测等工作。

2、金沙-池园地区矿产地质调查评价区:面积574.81平方千米,主攻矿种是银、铜多金属和叶蜡石矿,主要开展1∶5万矿产地质调查、水系沉积物测量和高精度磁测等工作。

调查评价区内通过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进一步摸清资源潜力,圈定找矿靶区和新发现矿产地,为进一步开展勘查工作提供依据。

3、积极推进地热等新型清洁能源的调查评价,开展永泰、连江、福清、闽侯等重点区域的地下热水资源调查评价。

(二)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分区

按照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要求,并衔接省级总体规划的勘查规划分区,结合福州市矿产资源分布、需求和勘查现状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划定限制勘查区、重点勘查区,对矿产资源勘查进行合理布局,引导矿产资源勘查方向。大力推广有利于保护地质环境的勘查手段,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1、限制勘查区

立足生态优先,规划期内把下列地区划为限制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区域。

将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禁止类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湿地保护名录(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和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宗教活动场所,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两侧规定的安全距离,主要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限制勘查区。

根据以上分区条件,共划定限制勘查区133处(不含线性限制勘查区)。

区内除开展公益性地质工作外,禁止新设置探矿权。限制勘查区内已有探矿权,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

2、重点勘查区

按照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将成矿条件有利、大中型矿产地深部和外围区域、经前期调查具找矿前景好的地区和矿调新发现的地区划为重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区域。通过地质勘查,力争在重要矿种的资源储量上有一定的突破。

根据省级规划和我市实际,划定雕刻用叶蜡石、金、银和地热矿产重点勘查区4个,在重点勘查区内已设置金(银)探矿权6个、拟设地热探矿权3个。

区内优先投放探矿权,以多种形式引导各类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和社会资金有序投入矿产勘查,实现找矿突破,新增一批矿产地。加强统筹部署和监管,推进有序勘查。

专栏六 矿产资源重点勘查区

名 称

行政区

矿种

罗源湾里叶蜡石矿外围重点勘查区

罗源县

叶蜡石

闽清梅埔-闽侯白沙重点勘查区

闽清县、闽侯县

地热

永泰岭头坪重点勘查区

永泰县

闽清后佳重点勘查区

闽清县

金、银

注:不含区内各类保护区及规划的限制勘查区范围。

在上述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时,应统筹生态保护与矿产资源勘查,严控探矿权设置,严格探矿权管理。

(三)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分区

按照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要求,并衔接省级总体规划的开采规划分区,综合福州市各矿种资源分布特点、对部分矿产的需求、开发利用现状及资源环境保护要求,立足生态优先,划定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重点矿区。引导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在区域上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1、禁止开采区

规划期内下列区域划为禁止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区域:

将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禁止类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湿地保护名录(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和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宗教活动场所,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两侧规定的安全距离,主要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禁止开采区。

根据以上分区条件,共划定禁止开采区133处(不含线性禁止开采区)。

凡划为禁止开采的区域,不得新设置采矿权。区内已有采矿权的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政策限期关闭退出,并给予合理补偿。

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线性工程安全距离至一重山范围内及城镇周围一重山范围,除治理性开采项目外,禁止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2、限制开采区

将本市具有特色且需保护性限量开采的特定矿种分布的区域,划为限制开采区。规划期内划定3个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实行限制的区域。

区内坚持地质环境保护优先,严格控制采矿权设置总量和开采规模;禁止新设露天开采小型以下金属矿采矿权和中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禁止新设置地下开采的零星分散金属矿采矿权和小型以下非金属采矿权。已设置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采矿权,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3、重点矿区

将地热资源成矿条件较好、有一定的资源储量、具有开发利用基础、地质环境承载力强、对本市资源开发具有较重要影响的地热矿区集中的区域,划定为重点矿区。规划期内划定闽清梅埔-闽侯白沙、永泰清凉镇-城关2个重点矿区。

区内鼓励矿山企业兼并整合,优化矿山布局,引导规模化开采,鼓励现有大中型矿山企业开展深部勘查,扩大资源储量。重点矿区矿山企业率先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专栏七 矿产资源重点矿区

名 称

行政区

矿种

闽清梅埔-闽侯白沙地热重点矿区

闽清县、闽侯县

地热

永泰清凉镇-城关地热重点矿区

永泰县

地热

注:不含区内各类保护区及规划的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

除上述分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应统筹生态保护与矿产资源开发,严控采矿权设置,严格采矿权管理。

三、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按照“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的原则,合理开发地热、优质矿泉水及雕刻用叶蜡石、优质高岭土等非金属矿产;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刚性需求的建筑用砂石等矿产开发布局,实现集中开发。根据福州市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分布规律、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矿业开发基本格局,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优势、集约开发的原则,合理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区域,优化产业布局,确定7个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面积355.43平方千米,作为矿业经济区,推动全市矿业经济提质增效。

专栏八 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编号

名 称

行政区

矿种

面积

发展方向

JJ001

闽清梅埔-闽侯白沙

闽清县、

闽侯县

地热

133.42

引导矿业生产要素聚集,优化资源配置和结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引领和促进矿业经济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

JJ002

闽侯白沙镇唐举

闽侯县

普通建筑用砂石

27.00

JJ003

闽侯光明

闽侯县

地热

27.34

JJ004

永泰清凉镇-城关

永泰县

地热

46.63

JJ005

永泰葛岭镇

永泰县

地热

35.59

JJ006

永泰塘前乡

永泰县

普通建筑用砂石

30.92

JJ007

福清东龙湾

福清县

地热

54.53

(一)永泰、闽清、闽侯、福清等5处地热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以永泰、闽清、闽侯、福清等地热资源为基础,实施地热有偿开发利用,统筹规划,限量、集约开采,适度开发福州城区及周围地热资源,形成以福州城区为中心,辐射永泰、闽清、闽侯、福清等地的地热旅游产业。

规划期内,上述地区将作为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为本市供应重要地热资源。加强对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的管理,坚持点上开发、面上保护,促进资源规模开发和产业集聚发展,在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建设、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安排及相关产业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保障,引领矿业经济提质增效。

(二)闽侯、永泰2个普通建筑用砂石(机制砂)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规划期内,在闽侯县唐举、永泰县塘前乡划定2个普通建筑用砂石(机制砂)产业重点发展区域,引导普通建筑用砂石(机制砂)矿业生产要素聚集,利用便利的水运交通条件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在产业重点发展区域内,要提高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起到普通建筑用砂石(机制砂)绿色矿业的示范效应。

四、矿业布局优化调整与转型升级

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加快矿业转型升级,严格矿产开发准入,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

(一)优化矿山规模结构。通过整合、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开采和集约化经营,逐步减少小型矿山及小矿数量。到2020年,全市持证矿山总数控制为100个,严格限制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饰面用石材矿山。全市大中型矿山比例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到35%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严格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按照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结合全市历史现状和矿产资源特点,提高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水平,规划期

内,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新建、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规定,未达到的矿山,依法限期退出。

(三)提高新建矿山准入门槛。规划期内,新建矿山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总量调控、矿山布局、结构优化、最低开采规模、服务年限和矿山“三率”等指标要求,矿山生产规模必须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

专栏九 矿山数量指标

地区

2015年矿山

数量(个)

2020年矿山

数量(个)

其中,普通建筑用砂石

(含机制砂)矿山数量(个)

全市

96

100

60

晋安区

11

7

4

马尾区

0

3

2

福清市

9

15

10

长乐市

3

7

5

连江县

8

15

11

罗源县

33

9

4

闽侯县

18

17

11

闽清县

8

11

6

永泰县

4

10

4

高新区

2

6

3

(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放缓,矿产资源总体供应过剩,矿产品价格急剧下跌。我市矿产品深加工少、产业链短,竞争力不强,环境压力大,矿业企业经营困难。同时,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迅猛发展,非常规能源、雕刻用叶蜡石等新兴产业矿产需求逐步凸显,亟需加快矿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延长产业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做好优化上、中、下游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延长矿业产业链,提高矿产品附加值,着力发展叶蜡石、高岭土等非金属矿产精、深、细加工产品,加快矿产品结构调整升级,构筑具有特色和富有竞争力的矿产品产业。

(五)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绿色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加强对矿山废石(渣)利用的技术攻关,促进综合开发利用水平的提高,充分利用资源。大力推广闽清地区高岒土、陶瓷土矿的综合开发利用与重大科技等先进的综合循环利用技术,逐步建立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资源循环利用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部署实施本市重要非金属矿选矿无尾砂及废渣综合循环利用示范工程,以大型矿山为主体建设一批循环经济的示范矿山,促进全市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

专栏十 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

矿山废石及尾矿资源化工程

在罗源、连江等地区,鼓励利用石材矿山的废石、废粉生产建材产品,建设一批利用石材矿山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建材产品示范工程,对矿山固体废弃物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

按照“再勘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促进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资源开发利用模式,从各方面加大对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在资源开采和消耗、废弃物产生和再生利用、社会消费等环节探索新途径。提高普通建筑用砂石矿山浮土、废矿渣的综合利用,地下热水资源分梯级开发利用,提高效率,建设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环保型矿山。

第四章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机制砂)矿产开发管理

按照“保护优先、适度开发、服务发展”原则,统筹考虑城镇发展、地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交通条件,从严控制普通建筑用砂石土设置数量,进一步优化开采布局,引导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最大限度减少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

一、合理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是经济建设和民生必不可少的矿产资源,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需严控设置数量,鼓励集中开采,根据建设生态文明美丽福州要求,坚持“重在保护、适度开发”原则,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实行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有计划适度开发利用。坚持“集中开发、规模开采”原则,合理控制矿山数量,优化开发布局和结构;积极推广应用机制砂代替普通建筑用砂,统筹部署,科学布局。

专栏十一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含机制砂)矿山数量规划指标分解表

地区

2015年矿山数量(个)

2020年矿山数量(个)

全市

33

60

晋安区

2

4

马尾区

0

2

福清市

6

10

长乐市

1

5

连江县

5

11

罗源县

6

4

闽侯县

8

11

闽清县

1

6

永泰县

3

4

高新区

1

3

规划期内全市普通建筑用砂石土(机制砂)矿山总数不超过60个。各区、县依据本地经济发展需求,在保持总量不超过的情况下,统筹区内砂石土矿设置数量和布局。

二、优化矿产资源开采布局

规划期是本市兴建地铁、高速铁路、高速公路等省市级及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重要时期,工程建设用砂石土需求量大,以及民生需用的砂石土等,供求矛盾日益突出,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合理布局,划定建筑用石料开采区。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分区划定为允许开采区、集中开采区、治理性开采区和用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临时用矿备选区,在布局选址上要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安全生产和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等影响因素,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的开采位置应避开“三区两线”,鼓励集中开采。

1、允许开采区的设置:主要布设在交通不便的边远乡、村,以保障当地基础建设和民生需求,稳定原材料的市场供应。各县区允许开采区的已建、新建矿山必须符合最低开采规模要求。

允许开采区一个开采区只设置一个区块,一个区块设置一个采矿权。

2、集中开采区的设置:在普通建筑用砂石土资源较集中分布,资源储量大,开发利用条件和交通方便的福州市周边和各区、县周边布设,要求有利于建立大中型矿山和集中开采的地区,鼓励采用平移式开采。

3、临时用矿备选开采区设置:用于省级及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砂石土资源临时用矿备选开采区。区内普通建筑砂石料土的开发利用应严格矿产品的专用性和开采年限。严禁利用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名义,乱采乱挖建筑用砂、石、土矿产资源。

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差别化分类管理

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料土矿山管理,普通建筑用砂石土按城市建设集中供应类、治理性开采类、重要工程专供类、民生保障供应类进行分类管理,逐步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和准入门槛。

专栏十二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分类管理

种类

适用范围

城市建设集中供应类

可在城市周边选择资源条件允许、地质环境影响小、区位较隐蔽的区域,实现集中开采。鼓励结合建设用地开发整治实施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所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主要供应城市建设。

治理性开采类

对“三区两线”(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区及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或城镇周边已关闭而生态景观破坏尚未得到治理的废弃矿山,开展治理性开采,分台阶削坡、平整、消化堆积的废石矿渣等,使山体得以自然恢复。

重要工程专供类

对规划期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及重点项目建设、以及机制砂生产所需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划定重要工程普通建筑用砂石土专供基地。

民生保障供应类

在不宜集中设置供应类的边远乡村,可视具体情况设置民生保障砂石土采矿权。

对闽江、敖江等主要江河两岸、国道和省道两侧已关闭而地质环境、生态景观破坏尚未得到治理恢复的废弃矿山,且交通相对方便的地区,优先设置治理性矿山,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建设用地及公园建设等环境治理相结合。开展治理性开采,应与用地或生态景观结合进行单体设计,实现资源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有机结合。

鼓励对历史遗留废弃石材矿山尾矿的充分利用,采用“政府主导、政策和资金扶持、社会参与、综合开发利用和治理”的模式,作为普通建筑用石料或机制砂加以利用;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对隧道、码头等开挖工程废弃的石料,进行综合回收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干扰和破坏。

四、严格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准入管理

1、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矿山总量调控、布局、结构、最低开采规模等要求。

2、矿山地质勘查报告、矿山开采设计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符合国家规定。

3、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符合有关要求。禁止开采对生态环境破坏产生难以恢复、次生地质灾害不可防治的矿山。

4、具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开采设备、专业机构和人员。

5、矿山与周边设施、建筑物以及矿山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有关规定。

6、积极推广应用机制砂,机制砂开采规划区应科学选址,合理布局。